申请人:司移飞航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66174号“天际智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96788号“天际新能”商标、第43544637号“天际TIANJI”商标、第80773043号“天际智联”商标、第39107554号“天际”商标、第4643943号“天际”商标、第19656009号“天际TIANJI”商标、第38571796号“天际TIANJI”商标、第45640214号“天际互感”商标、第86326953号“天际文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