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86620号“GUILI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UILINK及图 87586620

阅读:24295 2026-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瑞合硅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86620号“GUI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17773号图形商标、第11028800号“广际实业 GUANGJI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上海瑞合硅联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86620号“GUI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17773号图形商标、第11028800号“广际实业 GUA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箔;硅铁;未加工或半加工铜;钢;铝”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模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钢模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箔;硅铁;未加工或半加工铜;钢;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586620号“GUILI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UILINK及图 875866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84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