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94069号“186 年回甘苦尽甘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