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万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37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82282号图形商标、第27501407号图形商标、第34488350号图形商标、第7707590号图形商标、第45659545号图形商标、第71551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主体已注销。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设计、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