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威信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1835号“威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7078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认为,美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证书、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明、停车场租赁费用的发票、停车服务协议及发票、充电桩建设合作协议、微信公众号截图、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提供泊车设备”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提供泊车设备、运输工具出租服务、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船泊及空中运输工具的停泊服务、空运及货运服务、海上运输、拖车服务、救车服务、车辆救护服务、车辆抢救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汽车及长途公共汽车运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查询,未发现任何使用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提供泊车设备、运输工具出租服务、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全球性的投资管理机构,其关联公司经营的“威信停车场”是一家世界级的停车管理及顾问公司,在亚洲拥有超过四十五年的管理经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提供泊车设备、运输工具出租服务、汽车出租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鸿基地产的中文网站介绍截图、威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网站介绍截图、威信停车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威信停车场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域名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3、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明、租金发票、车位租赁合同及发票;
4、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停车服务协议、发票;
5、南京国金中心停车库关联服务协议、发票;
6、客户停车服务协议及发票;
7、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SOHO复兴广场项目停车场承包经营协议书、发票;
8、充电桩建设合作协议;
9、微信公众号截屏;
10、广告协议、发票;
11、停车场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至10基本相同。我局将上述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质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提供泊车设备、运输工具出租服务、汽车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1993年8月20日申请注册,199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提供泊车设备等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提供泊车设备、运输工具出租服务、汽车出租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在2021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首先,商标的使用主体包含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使用主体虽然不是商标权人,但其使用并不违背商标权人的意志,故对于商标使用主体,我局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北京市公共停车场经营备案证明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威信停车场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东城第一分公司、威信停车场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经营北京新东安停车场的经营资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租金发票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威信停车场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租赁了停车场场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月租停车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威信停车场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其他商业主体提供了停车租赁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威信停车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具有经营天环广场停车场的经营资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停车库租赁协议及发票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威信停车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其他商业主体提供了停车库租赁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备案证明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威信停车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具有停车场(库)经营的资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的客户停车服务协议及发票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威信停车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其他商业主体提供了停车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微信公众号截屏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威信停车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对“威信”商标进行了宣传推广。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停车场照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威信停车场”进行了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停车场服务与其核定使用的提供泊车设备、汽车出租服务等复审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