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906689号“瘦小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瘦小鱼 86906689

阅读:59979 2026-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汇儒(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06689号“瘦小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与指定服务无直接关联,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申请人:汇儒(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06689号“瘦小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与指定服务无直接关联,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瘦小鱼”指定使用在按摩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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