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0455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6045582

阅读:132951 2026-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45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64768号图形商标、第79102990号图形商标、第69372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

  申请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45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64768号图形商标、第79102990号图形商标、第69372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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