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魔都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魔都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342990号“红魔漫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魔漫联”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能量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18352号“曼联”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42990号“红魔漫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