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昭圆智能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69216号“皖能智飞wan neng zhi f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5545号“皖能集团 WENERGY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皖能智飞”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