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60065号“魔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29928091号“魔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在集成电路用晶片、视频显示屏、动画片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3407527号“魔声传奇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