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泽尼麦美地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3640号“DOOM THE DARK AG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7496260号“DOM”商标、国际注册第1289808号“DOM”商标、第12604736号“DARK AG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太阳镜、手机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资料、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太阳镜、手机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二已被商评字[2025]第000005564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96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