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58945号“易事达YISH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3956号“易事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10086号“事易达”商标、第85675166号“易世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