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她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凯米2023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她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凯米2023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5期《商标公告》第79371508号“TASHA BEAU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SHA BEAUT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彩妆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美容霜;化妆品;香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04849号、第44296337A号“TATCHA”、第44296338A号“TATCH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霜(化妆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371508号“TASHA BEAUT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