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32201号“晶巴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晶巴克 81232201

阅读:98017 2026-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卓玛女神山泉水(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9日对第81232201号“晶巴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星巴克”“STARBUCKS”“…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卓玛女神山泉水(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9日对第81232201号“晶巴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世界咖啡零售和餐饮服务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星巴克”“STARBUCKS”“STARBUCKS COFFEE及图”等系列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亦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40818号“星巴克”商标、第11619052号“星巴克”商标、第5616613号“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带来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是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进行商标囤积,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媒体报道资料;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3、申请人排名情况;4、申请人公司审计报告、纳税凭证;5、门店分布、照片、电商店铺资料;6、广告宣传资料;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检索报告;8、商标注册情况;9、在先裁定、法院判决;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11、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申请注册,202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晶巴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星巴克”“巴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232201号“晶巴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晶巴克 812322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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