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655055号“浩川绿能 HAOCHUAN GREEN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浩川绿能 HAOCHUAN GREEN ENERGY 86655055

阅读:43533 2026-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浩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55055号“浩川绿能 HAOCHUAN GREEN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与申请人对应。申请商标与驳…

  申请人:江西浩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55055号“浩川绿能 HAOCHUAN GREEN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与申请人对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95940号商标、第48932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磨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磨抛光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锡焊、布料处理、玻璃吹制、陶瓷上釉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包含“绿能”,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655055号“浩川绿能 HAOCHUAN GREEN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浩川绿能 HAOCHUAN GREEN ENERGY 866550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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