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116818号“DoodLeMe 123音乐农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oodLeMe 123音乐农场及图 84116818

阅读:142139 2026-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万佳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16818号“DoodLeMe 123音乐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30648号“123及图”商标、第66804113号“123”…

  申请人:福建万佳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16818号“DoodLeMe 123音乐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30648号“123及图”商标、第66804113号“123”商标、第9258637号“立格仕 1·2·3及图”商标、第9258639号“LEGGO’S 1·2·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申请商品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臆造的品牌,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已投入实际使用后具备较高知名度,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阿胶;药用石斛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含药婴儿油;蜂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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