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思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岚思现代化更新电梯(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30203号“思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597号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海思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手册、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照片、媒体报道、公司官网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21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升降装置”等上述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上海思岚科技有限公司第18530203号第7类“思岚”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思岚”为申请人商号,亦为其名下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升降装置;刷子(机器部件);输送机传输带”商品上进行了一定使用。被申请人提起的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阶段与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购销合同及发票;
3.产品手册;
4.展位合同及发票;
5.参展资料;
6.媒体报道;
7.荣誉证书;
8.官网链接及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注册,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扫路机(自动推进)”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7年1月13日。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升降装置;刷子(机器部件);输送机传输带”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7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至6、8主要涉及的商品为“机器人;机器人平台;机器人充电桩”等,上述商品与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升降装置”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