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卡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080227号“KAYD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903号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的答辩理由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技术研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第43080227号第42类“KAYDU”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获得复审商标的商标专用之后,一直积极地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装设计”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答辩理由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7日。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装设计”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答辩理由书、营业执照,以及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复审申请书、复审补充材料等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装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