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373201号“好易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好易达 15373201

阅读:150925 2026-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淘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信和(天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好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73201号“好易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126号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淘酷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淘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信和(天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好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73201号“好易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126号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淘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信和(天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的体脂秤销售合同及发票、淘宝店铺体脂秤产品展示及评价截图、月报数据截图、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第15373201号第10类“好易达”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成立以来持续处于正常存续状态,已生产智能体脂仪商品,未来将筹备生产体温计、脉搏仪商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阶段与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扫描件、实物证据):

  1.营业执照、名义变更证明;

  2.药械准字证书;

  3.购销合同及发票;

  4.淘宝店铺销售页面截图、消费者网络评论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

  5.手机APP数据截图;

  6.公众号页面截图;

  7.库存商品包装照片、产品图片、产品说明图片;

  8.商标注册证照片;

  9.产品使用视频;

  10.体温计实物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淘酷创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血压计”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于2025年1月20日经核准名义已变更,变更后名义与被申请人名义一致。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仍处于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8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至7、9均为“体脂秤”商品的使用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0虽为印有“好易达”标识的体温计,却无其他证据佐证“体温计”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上进行了实际流通。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373201号“好易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好易达 153732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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