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兹罗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73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5026号“H及图”商标、第13141877号“H及图”商标、第82162321号“匠心启航 Jiang Xin Qi Hang及图”商标、第16201308号“秦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外观、整体设计风格、构成元素和整体设计含义上存在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体已注销,引证商标二到期未续展,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标识经过申请人融合设计、创意、企业理念为一体,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H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