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壹森探索(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24422号“未来而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7098号“未来未来”商标、第17252675号“未来已来”商标、第19418075号“未来蚁来”商标、第27731140号“未来蚁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市场主体地位已丧失,无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更无法对引证商标二进行实际使用,且其未对引证商标二进行许可、转让等权利处分,引证商标二已经不具备实际使用的可能。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申请理由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