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素芳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53370号《关于第64984536号“京都葛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1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52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49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审理期间,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8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我局公告撤销前仍属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和一、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根据再审查明的新事实,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并公告,被诉决定及一、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变化,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应当对被诉决定和一、二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因此,我局应当根据前述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如下审理。
经我局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63313号“京都姚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含义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