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29380号《关于第65580486号“亲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10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51396480号“亲橙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418366号“亲橙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转让至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第52296066号“亲橙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313326号“亲橙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侦探调查”上的注册已无效,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4501-4503群组、4505群组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506群组“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诉讼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在4506群组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审理。
经我局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宣告无效,并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已撤销注册,上述裁决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给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亦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为同一主体,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