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青蜂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宇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微迅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52823600号“水排序谜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水排序是一款以颜色分类为核心的益智解谜游戏,此类游戏的基本规则为玩家通过倒水操作将相同颜色的液体归入同一试管,直至所有试管内液体颜色统一,争议商标文字直接表示了游戏的玩法与内容,缺乏显著性。水排序在游戏行业内是一种表现游戏具体玩法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并未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游戏介绍及画面截图、微信小程序电子存证及存证视频截图、行业内对水排序游戏的介绍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6日第176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1类“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首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水排序谜题”一词已被收录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中,而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被专业工具书、词典列为商品名称,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水排序谜题”已成为“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服务的指代称谓,从而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水排序谜题”为核定使用服务上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有相关文章介绍“水排序拼图”等游戏,该游戏的玩法是将不同颜色的进行分类,让相同颜色的水进入相同的杯子,在经过数次的有色水交换后,让每一个玻璃杯中装满同一颜色的水。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水排序”及“谜题”组成,核定使用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争议商标服务内容、玩法的直接描述,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则不宜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作为法律依据,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另,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但缺乏事实依据且并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