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典火柴北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荣氏集成电路研发(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6日对第74044830号“ZY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世界知名的烟草公司,“ZYN”是其使用于尼古丁袋、口含烟等相关商品上的核心标识,经长期广泛使用及宣传,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一、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提出,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管理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421212号“ZY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品牌介绍;在先商标信息;上海图书馆检索报告;百度检索结果;官网产品介绍;被申请人商标列表、企业信息、年报、沟通资料;在先裁决书;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品牌的大量使用并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参保证明、产品图片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并补充提交了商标档案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6月13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领土延伸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