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宏伟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宏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674031号“LA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MIU”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396号、第686197号“MIU MIU”、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8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箱;旅行箱;带轮旅行箱”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74031号“LA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