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裕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裕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899889号“广誉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誉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补药;松花粉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8837号“广誉远”、第56527794号“广誉远”、第30776972号“广誉远誉医堂”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饮料;净化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899889号“广誉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