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艾芯朵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83648号“艾心朵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在整体外观、文字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具有独创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原料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线上店铺、开具的发票以及线上线下的相关宣传与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心”,指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