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89643号“南洋隆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洋隆盛 45089643

阅读:137983 2026-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金辉 委托代理人:湖南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3日对第45089643号“南洋隆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南洋”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

  申请人:广东天骄南洋乳胶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金辉

  委托代理人:湖南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3日对第45089643号“南洋隆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南洋”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家务手套”商品上与申请人第1275731号“南洋”商标、第1410886号“南洋及图”商标、第15980672号“天骄南洋”商标、第30026482号“南洋牛筋”商标、第50197878号“天骄南洋”商标、第50223857号“南洋牛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完全知晓申请人“南洋”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其仍多次抄袭、摹仿申请人品牌,其意图不具有合理性。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两款外包装袋著作权登记证书;荣誉证书;百度推广协议;申请人官网及开设的线上销售渠道;申请人南洋牌产品在各平台检索页面;企查查关于申请人招投标中标公告目录;参加展会资料;申请人南洋等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被申请人和本案关联的侵权证明;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自2020年申请注册距今已超过5年时间。被申请人5年多来持续从事乳胶手套行业至今,基于真实使用意图及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合理注册商标总计两件,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项目和引证商标也不相同、不类似。“南洋”为地名的统称,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拼多多、淘宝产品销售页面;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大量包含“南洋”商标注册的情况;引证商标受让证明;产品包装成为行业惯常设计证明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4类洗涤用手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务手套等商品上。以上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六的申请日期均为2020年9月30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我局在下文不再评述。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3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未超过五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务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洗涤用手套、家务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家务手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晶画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务手套”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5089643号“南洋隆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南洋隆盛 450896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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