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540197号“SecureF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cureFlex 85540197

阅读:161113 2026-04-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40197号“Secure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英国、欧盟、日本注册/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具备独特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

  申请人: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40197号“Secure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英国、欧盟、日本注册/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具备独特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福布斯全球企业相关榜单、相关报道、申请人产品的官网介绍、剑桥词典对于“secure”、“safe”、“safety”的释义、申请人商标在多个国家及地区的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ecureFlex”构成,可译为“安全的弯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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