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东科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04019号“东科DONG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14173号“东科”商标、第44689002号“东科能量”商标、第73603415号“DONG KE AUTO及图”商标、第37852992号“榕凌及图”商标、第37080550号图形商标、第22556735号“润慷 RUNKANG及图”商标、第44320538号“成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