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铂金协会(美国)珠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05379号“INOV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7920号“IN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8093号“INO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念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