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7093号“BLUE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4039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国际注册第934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74887119号商标、第74895719号商标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