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VADE CO., LTD.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4938号“GREA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7457537号“海外点餐助手 GREAT”商标、第27996380号“GREAT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请求对本案恢复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以外的设计;药品、化妆品或食物的测试、检查或研究;有关防止污染的测试或研究;关于电的测试或研究;关于土木工程的测试或研究;关于农业、畜牧业或渔业的测试、检查或研究复审服务;关于机器、装置和仪器的测试或研究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在数据网络上提供计算机程序;提供有关计算机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器内存空间的出租;数据库服务器的出租;托管网站;云计算;提供有关计算机出租的信息;计算机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数据加密服务;远程数据备份;提供有关计算机编程的相关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或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与计算机相关的技术信息;计算机系统分析;与计算机、汽车以及工业机械相关的技术建议;提供与技术研究有关的信息;机器、装置及仪器(包括其零部件)或由此类机器、装置和仪器构成的系统的设计;测量装置出租;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出租;技术绘图仪器出租;关于城市规划的研究;地质研究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上的平台即服务(PaaS);在数据网络上提供计算机程序;提供有关计算机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器内存空间的出租;数据库服务器的出租;托管网站;云计算;提供有关计算机出租的信息;计算机出租;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数据加密服务;远程数据备份;提供有关计算机编程的相关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或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与计算机相关的技术信息;计算机系统分析;与计算机、汽车以及工业机械相关的技术建议;提供与技术研究有关的信息;机器、装置及仪器(包括其零部件)或由此类机器、装置和仪器构成的系统的设计;测量装置出租;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出租;技术绘图仪器出租;关于城市规划的研究;地质研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除广告以外的设计;药品、化妆品或食物的测试、检查或研究;有关防止污染的测试或研究;关于电的测试或研究;关于土木工程的测试或研究;关于农业、畜牧业或渔业的测试、检查或研究复审服务;关于机器、装置和仪器的测试或研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