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天之贺 79687609

阅读:145170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纪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纪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687609号“天之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纪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纪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687609号“天之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之贺”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苹果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0971号“天佑德”、第10931541号“天之德酒庄”、第8199858号“天之德”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天佑德”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87609号“天之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天之贺 796876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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