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腾飞鲁西北 81372978

阅读:106478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周腾飞 委托代理人:青岛点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万杰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腾飞对被异议人张万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372978号“腾飞鲁西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周腾飞

  委托代理人:青岛点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万杰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腾飞对被异议人张万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372978号“腾飞鲁西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腾飞鲁西北”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奶制品;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以种子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40443号“飞建鲁西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牛肉丸子;熟肉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鲁西北”,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372978号“腾飞鲁西北”商标在“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腾飞鲁西北 813729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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