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百融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百融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8期《商标公告》第80951060A号“翼梦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翼梦熊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其许可人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01162号“熊猫及图”、第11267177号“熊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猫”,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951060A号“翼梦熊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