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林星
委托代理人:泉州齐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75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1969号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