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双版纳欣恒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84302号“XINHENG 雨林欣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3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2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9275号“虾屿 SHRIMP ISLAND”商标、第78928435号“TIEN LONG”商标、第84792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