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杭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杭州杭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79874号“元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22470号“元喜四季”商标、第48864757号“元气四季”商标、第48868356号“元气四季”商标、第63070904号“元草四季 VIVACIOUS SEAS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风格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销售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洗液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