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阳市汉圣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06775号“湘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591037号“湘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奶茶(以奶为主);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板鸭;家禽(非活);豆腐制品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