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722085号“小斑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斑斑 74722085

阅读:106379 2026-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2085号“小斑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104、4105群组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不可…

  申请人: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2085号“小斑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104、4105群组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91326号“斑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提出复审的“教学;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607号“斑斑”商标、第35949821号“小马斑斑 文化创意体验馆 SMART ZABRA CULTURE”商标、第35954421号“小马斑斑 SMART ZABRA CUL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斑马”系列产品简介及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上述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教育;组织表演(演出);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以写实戏、喜剧、戏剧及/或动画片电视节目性质的娱乐服务;书籍出版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4722085号“小斑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斑斑 747220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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