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米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合肥米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57097号“米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6年2月27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安徽米视科技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4557号“米市”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