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物有生品牌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49193号“万物有生 OmniAura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82030号“万物生及图”商标、第82821093号“万物生”商标、第82337202号“万物新生”商标、第20427954号“万物有灵及图”商标、第76706061号“万物有灵”商标、第85669427号“万物有灵 ANIMISM”商标、第17063059号“万物有时 EHIT EVEYTHING HAS ITS TIME HAND MADS JEWELRY PD BJ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设计创意说明;包装盒图片、发货单、采购订单;快递盒图片、采购订单;隐私贴图片、采购订单;珠宝布图片、采购订单;种子纸赠品图片、采购订单;银饰生产代工合作协议;用户社交平台分享截图;官方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相关账号截图;小红书相关店铺销售及经营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首饰盒;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念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含文字“万物生”引证商标三“万物新生”、引证商标四、五所含文字“万物有灵”、引证商标七所含文字“万物有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