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放牛馆牛肉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19253号“放牛馆 鲜牛总汇FANGNIU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6839号“有多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355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31640号“东牛帝客 用刀叉吃的牛肉锅 BEEF HOT P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302673号“牛³三方 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22846号“放牛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763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007006号“罗犇 放牛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注销,不应构成权利障碍。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五经商标撤三字[2026]第W039749号决定予以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商标权利人注销不能当然的认定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或不构成近似商标从而排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以及引证商标七所涉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均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