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JU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99862号“EP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7572号“鑫钰至尊EPOR”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第12617541号“E·P·O·R”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74572721号“EPOR”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