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草原奶师傅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04586号“蒙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蒙酪”是申请人首先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本次注册申请是在原“蒙酪”商标基础上增加了背景图案和变换字体而已,理应被核准注册。“蒙酪”商标经过近二十年的使用,从未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