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美之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英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61762号“蛙把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蛙把头”这一品牌名称,寓意着该品牌在林蛙系列产品领域,如同行业中的“把头”一样,具备专业的养殖技术、先进的加工工艺以及对品质的严格把控。申请商标有明确且积极的含义,精准凝练地传达出品牌核心特征,申请商标并未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检索;例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