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90669号“KI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2096号“KIMI”商标、第32250033号“KIMI”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