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小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28087号“小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7147478号商标、第7451332号商标、第15912056号商标、第2604421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43391号商标、第54951212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905、1908、1910、1928、19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8858980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3日